“若一方出轨,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偿200万元。”这类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并不鲜见。但当判决生效后,一方以协议未被充分认定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如何审查?这涉及婚姻法与合同法的交叉,也考验再审程序的衡平智慧。
一纸承诺的再审之诉
2022年,北京某婚姻家事律所代理的一起离婚再审案在某省高院尘埃落定。李某与王某结婚十二年,共同经营一家制造企业。2018年,李某婚外情被发现,为挽回婚姻,签署《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若再次出轨,自愿将名下价值约2800万元的三套房产及公司30%股权无偿转让给王某,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万元。协议签字捺印,两位见证人在场。
2020年,王某再次发现李某出轨,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忠诚协议中房产归属及赔偿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支持;股权转让因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及公司人合性,未予支持。判决离婚,房产归王某,李某支付300万元。二审维持。判决生效后,李某以“协议违反婚姻自由、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再审。该案历时近三年,核心争点始终围绕忠诚协议的效力边界展开。
省高院审查认为,财产给付约定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当然违反公序良俗;原审结合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及履行可能性作出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李某签约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未剥夺其基本生存保障。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财产给付与人身约定的效力分野
争议核心在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规定,身份关系协议适用身份关系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依其性质参照合同编。忠诚协议兼具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司法实践逐渐形成“区分说”:涉及人身关系的,如限制离婚自由、剥夺抚养权、限制再婚等,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单纯财产给付,如出轨方给予经济补偿,只要真实自愿、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导致给付方陷入生存困境,通常可认定有效。
再审审查则更严格。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忠诚协议在再审中常被作为“新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切入点,但法院着重审查:原审是否已评价协议效力、协议是否涉及人身强制、财产处分是否显失公平。再审不是二次全面审查,而是聚焦原判决是否有法定错误。要提一下,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以法定过错情形为限,而忠诚协议中的赔偿约定属于意定范畴,二者可以并存,但法院会避免重复评价。

起草与调解中的实务边界
忠诚协议起草应把握三个边界:财产给付条款宜具体可量化,避免“净身出户”等模糊表述;不得约定限制人身自由、放弃抚养权等;给付金额应与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匹配,防止显失公平。当事人签署时应保留见证、录音等证据,以证明真实性与自愿性。
调解中,忠诚协议可作为过错方自愿补偿的参考,但调解员应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协议效力,避免以协议为筹码激化矛盾。协议不是婚姻保险单,调解核心仍在于修复或有序解构情感与财产关系。
婚姻需要忠诚,但法律不能强制忠诚。忠诚协议的价值不在为婚姻上锁,而在为过错设定可预期的代价。再审对协议的审慎审查,体现了司法在意思自治与婚姻伦理之间的平衡。一纸协议能否成为再审支点,答案不在协议本身,而在其是否守住法律与伦理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