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施行,婚内财产协议、父母出资购房、抢夺藏匿子女等争议再次进入公共视野。很多人以为,婚内财产公证是一道“防火墙”,能把离婚时的财产争议挡在门外。但财产可以约定,情感无法公证;婚姻可以退出,孩子心理却需要持续安置。

一纸公证协议,为何没能算清全部财产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公布过一起典型案例,当事人已化名。林某与陈某结婚十二年,育有一子九岁。婚后两人共同创办科技公司,股权登记在陈某名下,公司估值一度达1.2亿元。婚姻中期,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并办理公证:两套住宅归林某,公司股权及收益归陈某,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协议签署时,林某主要负责家庭和子女教育,对公司财务了解有限。
后来,陈某与公司女高管发生婚外情并同居。林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及婚后增值,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自己签署时未充分知情。陈某则要求按公证协议确认股权归其个人。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婚后增值约8000万元。争议焦点有三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公证能否强化其效力;股权婚后增值是否可分割。
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经公证,合法有效。但协议仅笼统约定“股权及收益归陈某”,未明确是否覆盖婚后增值,也未考虑林某在家庭劳动、子女抚育及公司早期资源对接中的贡献。最终,法院判决两套住宅归林某,股权归陈某,但陈某需向林某支付家务补偿及共同财产补偿共计2600万元。孩子由林某直接抚养,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审理中,法院还引入心理疏导,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要求不得在孩子面前贬损对方,不得抢夺、藏匿孩子。
新婚姻法下,婚内财产公证到底公证了什么
现行“新婚姻法”的实质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公证的意义,在于证明协议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降低事后举证难度,但它并不改变财产约定的法律边界。公证不是“确权登记”,更不是逃避债务、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利的工具。
实务中,协议要写清财产范围、增值与孳息归属、债务承担及动态调整机制。若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债权人不知情,仍可能影响另一方利益。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出资购房、违反忠实义务、抢夺藏匿子女等规则,强调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离婚不是切断亲子关系,孩子心理疏导是法律义务
财产可以分割,孩子不能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解释(二)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可作为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因素。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可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家庭教育指导令,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案例中,九岁的孩子已经出现失眠、拒绝上学等反应。心理老师介入后,法院与双方制定共同育儿计划:不在孩子面前争吵,不逼孩子选边,探望时间固定,学校老师同步关注。
对父母而言,离婚是关系结束,不是亲子关系结束。心理疏导不是走过场,而是帮助孩子理解分离、表达情绪、重建安全感。调解中,先就孩子的生活、教育、探望达成可执行方案,很多冲突会降温。
调解视角的启示
婚内财产公证可以固定财产预期,但不能替代婚姻中的沟通与信任。调解不妨拆成三层:财产层尊重约定也审查公平,情感层承认伤害避免报复,孩子层优先安置持续疏导。律师和调解员的价值,是帮助当事人找到可执行的退出方案。
法律能定分止争,却无法替孩子消化分离。公证能固定一纸协议,却固定不了爱。真正成熟的离婚处理,是在财产上算清,在心理上安顿,在亲子关系上留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