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拿着网上下载的“遗嘱范本”和一份《夫妻分居协议》来咨询,认为分居后各管各的财产,遗嘱想给谁就给谁。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更冷静:分居协议解决的是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安排,遗嘱解决的是死亡后的财产归属,两者都绕不开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序良俗。协议写错、遗嘱套模板,轻则部分无效,重则整体被否定。
2023年,深圳某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把这种风险暴露得很彻底。刘某与妻子陈某结婚二十余年,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签过一份《分居协议》,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三套房产由刘某居住管理,待子女成年后再议”。协议签了,婚却没离。分居期间,刘某与保姆杨某共同生活多年,并自书遗嘱一份:“本人名下三套房产、存款及车位全部赠与杨某。”刘某去世后,杨某持遗嘱要求办理过户,陈某及子女拒绝配合。杨某遂起诉,主张分居协议已让房产归刘某个人支配,遗嘱应全面履行。
陈某委托某大型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代理。庭审争议集中在三点:分居协议是否已将三套房产约定为刘某个人财产;自书遗嘱形式是否有效;将主要财产遗赠给婚外同居者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代理律师调取购房款流水、产权登记、分居协议原件及遗嘱形成时间,并申请证人说明刘某与杨某的同居状态。法院认定,三套房产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协议仅约定“居住管理”和“待子女成年后再议”,没有明确产权变更意思,不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自书遗嘱虽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基本具备,但处分了陈某的财产份额,该部分无效。更关键的是,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同居,又将主要财产遗赠给杨某,违背公序良俗,遗赠行为整体无效。存款中属于刘某个人财产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一份看似完整的遗嘱,最终没有达到立遗嘱人想要的效果。
这个案件的价值不在“保姆能不能拿遗产”的猎奇,而在它清晰划出了三道边界。
分居协议不是离婚协议。分居协议可以约定分居期间的居住安排、子女抚养、日常费用分担,甚至对特定财产作婚内财产约定,但身份关系并未解除,配偶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协议若只写“各管各的”“暂由某人管理”,法院通常不会据此认定共同财产已变更为个人财产。想让财产归属发生变动,协议必须写明财产清单、权属变更意思、对价或赠与安排,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涉及不动产的,还应考虑登记与公证。
遗嘱范本管不住权属。网传范本常写“我名下所有财产归某某”,却未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处理必留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遗嘱形式各有严格要件,见证人资格、签名日期、全程录音录像等细节缺一不可。范本给的是格式,不是权属答案。

公序良俗是遗嘱自由的硬边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又将主要财产遗赠给同居者,既冲击婚姻家庭秩序,也损害配偶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司法对此持否定态度。遗嘱不是规避婚姻义务的工具,分居协议也不是。
对律师和企业法务而言,这类案件提示家事服务要从“给模板”转向“做架构”。处理高净值客户传承安排时,至少应核查婚姻状态、财产取得时间与登记权属、是否存在分居或离婚协议、继承人范围及必留份对象;遗嘱与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分居协议之间要形成衔接,而不是互相打架。对普通读者而言,最朴素的结论是:分居不等于离婚,协议要写清财产权属,遗嘱别套范本;涉及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最好在专业人士见证下完成,并随婚姻、财产状况变化及时更新。法律保护的是真实、清楚且不损害他人与公共秩序的意愿,而不是一纸看起来像遗嘱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