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不是“保险箱”: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中的证据与边界

执业案例
2026 10-28 14: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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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常被当事人视为离婚时的“保险箱”,可一旦牵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协议效力、共同财产与个人债务、证据合法性便会在同一案件中交织呢。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公开披露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提供了颇具代表性的观察样本。以下根据该所公开案例整理,当事人信息已作隐名处理。


李某与王某结婚十余年,王某经营一家制造企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书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李某所有,王某所持公司股权的婚后收益六成归李某,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后来李某发现王某与婚外异性育有一子,并持续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支付抚养费。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按协议取得房产、股权收益,并主张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则抗辩协议系受胁迫签订、显失公平,且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属于法定义务,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围绕取证,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及王某在庭审中自认亲子关系的陈述;王某则主张李某私自恢复其手机数据、跟踪拍摄酒店视频,取证手段违法。


婚内协议不是“保险箱”: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中的证据与边界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内财产协议为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王某未能举证证明胁迫事实,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司股权收益虽涉及企业经营,但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可按协议分割。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法院明确其系王某作为生父的个人法定义务,不能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已支付款项实际用于未成年人生活,李某要求全额返还缺乏依据,故在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上对李某予以适当照顾。证据方面,微信记录、转账凭证与王某自认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偷拍视频因侵害他人隐私且与财产争议关联不足,未予采纳。最终,法院判令房产归李某所有,王某配合办理过户,股权收益按协议比例给付,并支持李某部分损害赔偿请求。


这份判决的争点,首先落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是否有效,关键不在是否公证,而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显失公平并非当然无效,胁迫更需证据支撑。协议中“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却不能当然对抗善意债权人,这是企业主家庭尤其容易忽视的风险。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则是另一条法律线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抚养费。该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配偶能否追回,实务中需区分款项是否实际用于未成年人生活、配偶是否知情同意、支付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在本案中的处理,既没有把抚养费简单转嫁给配偶,也没有机械支持全额返还,而是通过分割照顾和损害赔偿实现利益平衡,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与无过错方保护的兼顾。


证据攻防同样值得律师同行重视。离婚案件中的微信记录、转账流水、亲子关系材料往往具有关键作用,但取证方式必须合法。私自恢复他人手机数据、跟踪偷拍,可能触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边界;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调查令、利用诉讼中的财产申报、申请亲子鉴定或促使对方自认,通常更为稳妥。证据的价值不只在“拿到”,更在“能用”。


对企业法务而言,这起案件提示实控人婚变可能传导至股权收益、公司治理和债务安排;对家事律师而言,婚内协议应尽量清单化,明确财产范围、收益分配、债务承担、生效条件及过户配合义务;对当事人而言,抚养费安排不能损害配偶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证也不能以违法为代价。婚内协议不是逃避责任的工具,而是把模糊预期转化为可执行规则。越早用合法、清晰的方式固定权利边界,越能在争议来临时守住体面与秩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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