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可以分割,债务可以厘清,唯独孩子不能“一人一半”。当感情破裂,抚养权争夺常伴随抢孩子、藏孩子、拒绝探视。有人以为拿到抚养权就能决定对方能否见孩子,也有人把探视权当谈判筹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探视权不是抚养方的“赏赐”,而是法定权利,更是未成年人获得父母双方关爱的权利。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公布的一起代理案例,很能说明律师的作用。李女士与王先生2019年结婚,2022年分居,女儿四岁。王先生起诉离婚,主张女儿由其抚养,并擅自将女儿从北京送到河北老家,拒绝李女士视频和上门探望。李女士委托律师后,律师没有另案起诉探望权,而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并申请法院委托社工进行家庭调查。律师提交了李女士长期照顾女儿的日常照片、幼儿园接送记录、就医记录,以及王先生多次拒绝探视的微信记录和报警回执。调查显示,孩子与母亲依恋关系良好,突然中断探望已导致情绪焦虑。庭审中,律师提出一揽子调解方案:抚养权归王先生,但探望权必须具体可执行——每周五十八点接,周日十八点送回;寒暑假各连续共同生活十五天;春节轮流;每天视频十分钟;王先生不得在孩子面前贬低李女士;若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阻挠探视,李女士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据此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王先生仍两次拒绝交接,律师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王先生罚款五千元,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最终,王先生按调解书履行,孩子的情绪也逐渐稳定。
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探视权争议不能只靠一句“依法探望”解决。调解方案如果只写“每月探望两次”,执行阶段极易产生分歧。律师需要把探望时间、地点、接送方式、节假日安排、视频频率、违约责任全部写进协议或调解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同时规定,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呢,执行对象不是孩子,而是妨害探望的抚养方。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近年还频繁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父母接受指导,纠正“孩子是我的私有财产”的错误观念。
从诉讼策略看,律师打这类官司通常分三步。第一步是证据固定,包括日常照料记录、沟通记录、报警回执、证人证言、心理评估报告,证明探望符合孩子利益。第二步是调解优先,但调解必须设计履行保障,比如把变更抚养权作为阻挠探望的后果写入协议。第三步是执行跟进,一旦对方违约,及时申请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必要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也强调,处理探望权纠纷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能将父母矛盾转嫁给孩子。
对公众而言,离婚官司可以打,但不要把孩子当武器。抢夺、藏匿孩子不仅可能触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不利因素。对律师同行而言,婚姻家事业务的专业性,正体现在把情感冲突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方案。调解不是和稀泥,诉讼也不是争口气,最终目标都是让孩子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一方。
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点,但亲子关系没有终点。探视权官司打得漂亮,不是把对方打败,而是让孩子依然拥有父亲和母亲。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律师在每一起离婚官司中应当守住的底线。
